許昌周易學會 周而復始 生生變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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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發布時間:2022-09-26 17:39:31 瀏覽次數:1898次
許昌周易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許昌周易學會(China Central Plains yijing union , 簡寫CCPYU).
第二條 本會性質:許昌周易學會是大中原區合法的易學組織和志愿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或對易學愛好并科學研究的個人自愿組成,具備正式注冊資格的區域性學術機構,屬非牟利、非政治性、志愿性、服務性為一體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文化,促進易學科學創新發展,為人類和平和進步盡綿薄之力。第四條 本會遵從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積極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國的言行,維護我們祖國的尊嚴和形象,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共產黨。
第二章 職業范圍
第六條 本會職業范圍(一) 完全執行國家關于傳統文化發展的方針政略。(二) 科學的、積極的研究和發展傳統文化易學學術,宏觀了解國內外易學動態,搜集、整理易學書刊和文獻資料,認真分析并收集對現代社會發展有實效的易學成果。(三) 不定期的組織易學學術討論或報告會等非盈利的學術活動,旨在傳播中華智慧文明,弘揚祖國易學博詣。(四) 資助有易學成就、科學弘揚易學的人士,幫助有實際困難的科學研易者解決難題,并不定期向社會提供捐助。(五) 正確引導周易科學發展,破除封建迷信,使祖國易學確有實效的為現代社會的發展作出貢獻。(六) 通過本會的綜合實力平臺,義務免費的向國內外各界推薦優秀易學人才,使易學人才有發揮的博大空間。(七) 設立對外服務性機構、使中華易學真正科學實效地服務現代社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二) 有自愿加入本會的意愿。(三) 熱愛祖國,熱愛中華傳統文化,科學研究易學的各界人士。(四)團體會員必須為依法登記設立的正規社團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二) 批準后由協會頒發給中華易經協會會員或其他職務精美鋼印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三) 獲得本會各種傳播途徑的國內外免費宣傳。(四) 本會工作的檢控權。(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協會機構和職位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表決權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 修訂章程;(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三)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需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二) 可以臨時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副秘書長。(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五) 決議設立辦事機構。(六) 決定各機構、各分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簡便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熱愛祖國,熱愛祖國傳統文化,率先遵守本會章程。(二) 在易學科學研究上有較大影響,并成績顯著者。(三) 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無限制,秘書長為專職。(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 沒有觸犯過法律且沒有受到過刑事處罰。(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三至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如遇特殊情況,可由協會組委會召集顧問團直接任命或免去秘書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六)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 團體會員的不定期注資;(二) 各界包括協會人士對協會的捐贈; (三) 利息。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易學弘揚和易學研究,以及對外的贊助,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資信制度,保證會計事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出現問題將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審查同意,并報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有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政略規定,將全部捐獻社會福利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